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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践与做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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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1.前言
《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
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支付保险费。” 这是我国安全生
产、劳动和社会保障体制的一
项重要改革。为我们建筑施工
企业建立新的工伤保险制度提
供了法律依据。并且这里的意
外伤害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
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 也
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 它不以赢利为目的,具有
强制性。极大地促进了该项法
定制度的落实。但是在目前全
国尚无统一的运作模式的情况
下。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
将事故预防和伤害保险有机结
合的运行机制, 从根本上保护
职工的权益, 减轻企业负担.
提高企业的投保热情和搞好施
工安全的积极性, 增强建筑行
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变被动
的工伤赔偿为积极的事故预防.
从而把行业安全监督和国家监
察的外部压力和企业的内在动
力有机地结合起来, 使事故预
防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得
以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协调
发展, 达到保险和安全及行业
监管多赢的目的, 这确实是一
个值得商碓的问题。鉴于此.
我们将吴江市建筑施工人员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多年来的实践
和做法作一探讨。以期共同提
高保险和安全水平。
2.实践与做法
我们在1997年l1月《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后,就积
极与吴江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吴江
人寿保险公司商议有关的保险合
同条款,着手制定和建立相关的
运行机制。并于1998年4月正式
开始运作。通过五年多时间的实
践和不断改进。目前已日趋完
济体制下的预算体系,充分考虑建筑工程成本受
市场因素的影响,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按规律办
事,使施工企业在“公开、公正、公平” 的经济
环境中良性运行,健康发展,保证企业的安全经
费来源,确保企业投保。
(四)加强监督管理, 促进企业投保。侥幸、
冒险和“赌徒” 心理是我国部分企业特别是尚处于
原始积累阶段的私营企业的典型特点。这些企业抵
制不住经济利益的诱惑, 即使有条件投保,也不愿
投保,愿意冒险,愿意赌一把。因此,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对于没有依法办理建筑业
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
证;对不为建筑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企业不
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从源头上督促企业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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