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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被保险人保胎失败导致流产、引产,本公司给付流产引产保险金额全数; 二、怀孕9个月(含9个月)以上的被保险人在分娩住院期间死亡者,本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额全数; 三、附带被保险人出生后死亡的,本公司给付婴儿死亡保险金额全数; 四、附带被保险人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鉴定机构鉴定属于先天性疾病需要治疗,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期间届满附带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五、附带被保险人因病或者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经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鉴定机构鉴定,其残疾程度达到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第一级残疾等级的,本公司给付残疾保险金额全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