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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类别:
养老保险
投保年龄:
0-17周岁
缴费年限:
1年
保险期限:
终身
上市时间:
2008年12月
销售地区:
全国

产品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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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公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交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一次性交清)、年交和月交三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和二十年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年金开始领取日

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周岁和六十周岁二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合同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年金开始领取日为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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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六十周岁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每年在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每年给付5,000元养老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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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给付满期保险金20万元,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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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借款

如需流动资金,可凭保单按条款规定获得借款。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

评论

0 条

xx  2010-1-15 11:04:27

xx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3-08-26
公司性质:
中资
注册资本:
283亿
公司高管:
杨超
公司地址:
北京 - 西城区
邮    编:
110140
电    话:
010-66009999
传    真:
010-6600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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