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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类别:
分红型保险
投保年龄:
0-17周岁
缴费年限:
1年
保险期限:
终身
上市时间:
2008年07月
销售地区:
全国

产品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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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交费期间

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和十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李先生,30岁,为自己投保了福禄双喜两全保险,选择5年交费,年交保险费10万元,基本保险费金额为171,210元,可获得如下利益: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两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17,121元,至保单届满最高可领取376,662元。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50万元,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上述红利演示基于本公司的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金额是不确定的,实际红利金额根据分红保险业务实际经营情况决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况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化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评论

0 条

xx  2010-1-15 11:04:27

xx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3-08-26
公司性质:
中资
注册资本:
283亿
公司高管:
杨超
公司地址:
北京 - 西城区
邮    编:
110140
电    话:
010-66009999
传    真:
010-66009300
网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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