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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类事故情形不可自行协商

据介绍,为防范保险理赔中骗保、诈保的风险,《办法》规定了5类不适用自行协商的情形,分别是: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等。这5类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此外,考虑到夜间事故对交通影响不大,且借夜间事故骗保、诈保的可能相对更大些,《办法》规定,在夜间21时至次日清晨6时,或者在外省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迅速撤除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立即向车辆保险公司报案,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办理理赔手续,或者报警,等候交警处理。

各保险公司原有理赔渠道仍保留

据了解,市交管局在两处保险理赔中心派驻了交警,对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的,或者在现场难以确认当事人过错行为的,当事人可凭《记录书》,由驻点交警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记录和证据,分析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或者过错。

由于新建的两处服务中心作息时间仅为周一至周日8:30—17:30,因此,各保险公司原有保险理赔渠道仍然继续保留,同时全市各交警大队仍然受理各类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可选择报案或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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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定损中心地址

1、三盟服务点:红山路十字街72号

联系电话:85503874 85639039

南京市三盟汽车修理厂内

电传:85625744

2、东方服务点:大明路115号

联系电话:52611989

南京东方汽车维修中心内

电传:52627207

近几年来,由于机动车特别是私家车增长速度较快,道路供给有限,公共交通发展滞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混行,交通事故多发,交通管理不够科学等因素,造成城市交通拥堵越来越突出,社会影响越来越大。其中,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及时撤离现场,造成整条道路,甚至局部交通瘫痪,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出行。去年4月,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出台了《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根据一年来试行的情况和基层交巡警部门的意见,今年4月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会同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将修订后的《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在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网、新华日报、扬子晚报等媒体上征询社会意见。同时江苏省首家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心开张,届时《江苏省轻微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将正式实施,此举标志着大量轻微交通事故将走上快速理赔,全省各地将陆续建立这种方式的理赔中心。

新闻报道
  • 南京设交通事故理赔中心 轻微事故可快速理赔
  • 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今起施行,昨天,位于本市红山路十字街和大明路的两个“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同时启用。今后凡是在本市投保的机动车辆,在本市城区道路上6:00—21:00发生的单方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下、无人员伤亡,或者非机动车损坏,或者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均应自行协商处理,并可约定时间,在24小时内同时到这两处服务中心快速理赔。

你问我答
  • 什么是轻微事故?
  • 1、从经济角度规定讲:轻微事故一般是指单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2、从车辆损失的程度讲:就是在市区道路上发生事故后,只要车子能正常驾驶,发动机方面没有重大故障,只是外观件,比如说:大小灯、保险杠、倒车镜、前后叶子板,包括前后盖、前后门某部外观损坏,无人员伤亡或非机动车损坏

相关规定
《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推进轻 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江苏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会同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新《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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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互谅互让的良好社会风气,鼓励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轻微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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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现场记录书》

注意事项:

⑴、轻微财产损失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下,或者非机动车损坏的,或者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

⑵、当事人有无过错行为及事故责任,由当事人在“□”内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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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试行办法与办法有哪些变化

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调整轻微交通事故的界定标准。修订后的办法中所称的轻微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轻微财产损失是指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或者非机动车损坏的,或者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一是与2006年7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条例》相一致,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3000元改为2000元。二是进一步界定非数额标准,方便事故当事人及时确定是否属于自行协商处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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