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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推进轻 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江苏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会同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新《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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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互谅互让的良好社会风气,鼓励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轻微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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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现场记录书》
注意事项: ⑴、轻微财产损失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下,或者非机动车损坏的,或者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 ⑵、当事人有无过错行为及事故责任,由当事人在“□”内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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