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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第二章偿付能力额度

第四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

(一)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

(二)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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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2007年8月14日上午,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宣布成立。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出席成立仪式,发表了重要讲话,并向首届委员会委员颁发了聘书。吴定富主席指出,委员会的成立,顺应了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时代需求,这标志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建设由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对于提高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水平,推动保险公司加强内部风险管理,促进保险业做大做强,发挥保险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重要报道
  • 关于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成立的通知
  •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取得了突出成绩,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符合中国国情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已初步建立,偿付能力评估的科学性和偿付能力监管的效力得到了很大提高……

  • 吴定富:要改善偿付力监管
  • 在全行业的共同努力下,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正式成立了。

    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的成立,是保监会党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实现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所作出的一项重大举措和战略部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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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偿付监管比较
  • 世界各国偿付能力监管比较
  • 世界各国偿付能力监管大体分三种类型:“美国型”、“欧盟型”和“原日本、德国型”。

    1、“美国型”。属这种类型的主要有美国各州、加拿大等,其特点是政府实施两个层次全方位的偿付能力监管,政府既管条款、费率,又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RBC)。其监管主要通过分析各类监管报表和现场检查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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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偿付能力监管
  • 偿付能力监管的概念
  • l、保险公司偿付能力(Solvency)是指其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保险公司必须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险人,增强投保人的信心。作为保险监管机关,如果保险业丧失偿付能力,无论发生的原因如何,都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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