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交强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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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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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意义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本质上属于责任保险范畴,具有被保险人转嫁责任风险,并为受害人提供保障这一责任保险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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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制度建立的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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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的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建立的法律基础。2006年3月21日,根据《道交法》的要求,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3月28日正式公布,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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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种车型费率各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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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国务院3月28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7月1日起,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一个非常清晰的信号就是交通违法行为的经济成本上升了。不但闯红灯或逆向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要通过交强险付出更高的经济成本,发生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五次(含)以上的汽车,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也会上浮30%,这无疑将有效地借助经济杠杆的作用,在主观层面减少汽车故意违章,有利于和谐汽车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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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交强险浮动费率继续“双挂钩”
2004年4月,上海就率先试行保险费率与交通违法记录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三年多来效果明显
在多次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后,全国版交强险浮动费率终于出炉。
中国保监会昨天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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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直言保监会“变相涨价”,并建议 加大交强险费率下浮度
据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25日,中国保监会在京召开“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征询意见座谈会”,为7月1日之前该办法的如期出台做最后的准备。
来自法学界、保险界、中国消费者协会等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在会上各抒己见。“浮动设置不应简单化”
对于草案中设置的6种与交通事故挂钩因素(A1-A6)和8种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因素(V1-V8),专家们认为有些挂钩因素不尽合理,浮动比例设置上也有些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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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 |
保监发〔2007〕52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费率浮动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暂不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精神,保监会将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逐步推进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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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与暂行办法的变化 |
变化一:暂时只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
《暂行办法》将《草案》的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双挂钩",改为暂时只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
| 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 |
| 《草案》 |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1+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V) |
| 《暂行办法》 |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 |
变化二:费率下浮比例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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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因素 |
浮动比率 |
| 《草案》 |
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20% |
| 《暂行办法》 |
-30% |
| 《草案》 |
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15% |
| 《暂行办法》 |
-20% |
变化三:费率上浮比例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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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因素 |
浮动比率 |
| 《草案》 |
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
15% |
| 《暂行办法》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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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基础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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