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5年曾因胆囊炎和胃炎而住过院。后来在2009年6月买了泰康公司的“吉祥住院津贴健康保险计划”产品,在签定合同的时候因为时间过于久远一时未能记起还有自身保险意识薄弱,所以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为以上原因,所以在2010年5月自己因为流感住院而提出的理陪要求,泰康公司不但不理陪,反而做出解除合同的决定。。。
保险法十六条第二节: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我认为自己不是故意不告知,而且这次住院跟过往病史一点关系都没有,算不得重大过失,所以泰康公司根本没有依法处理我的这次事件。
我希望世纪保网能帮我取回自身应得的赔偿
泰康人寿福建分公司回复函 类别:投诉回复函 回复时间:7月12日 主题: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无理拒赔 来源:世纪保网 回复: 根据保险法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条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被保险人林丹2009年6月投保,2005年11月在福州某医院因疾病住院(除胆囊炎、胃炎外还患有其它影响承保的疾病,因属客户隐私,在未经客户本人书面同意前无法公布),且客户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三年半前的病史,如有告知,我司将不会予以承保该医疗险,未如实告知内容已经影响合同成立。虽然被保险人投保后是呼吸道感染住院,但保险法是以“是否影响保险人承保”为标准,而非疾病是否有关联为标准。故本公司依据保险法十六条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做出了拒赔并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同时退还客户该保单2009年现金价值和2010年全部保费。 经投诉人同意,以本案作结案处理。感谢投诉人和泰康人寿对世纪保网的支持。
世纪保网投诉频道
2010.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