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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客户材料 保险公司当负责

Feb 1, 2010 10:14:31 AM 来源: 世纪保网

    陈先生前不久为其儿女办理理赔时,将身份证、户口本、存折和保单都交给了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几天后却被保险公司告知其证件材料被业务员丢失。“我要公司给我提供一个遗失证明,公司不出,还说这不是公司的责任。我去找业务员。业务员态度非常不好,最终只给我120元做赔偿。”

    业务员将投保人的材料丢失,属于工作失误,应当对投保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业务员不仅在推销保险时让客户感受到热情的服务,更应该在后续服务中体现出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

    保险公司应对业务员的职业技能加以规范,提高职业素养。由于业务员的责任导致客户利益受损,应当对业务员进行责任追究。否则,老百姓不但享受不到基本的保险保障,自身的权益还会受到损失。最终结果是,失去了老百姓对公司的信任。

    卢女士购买了太平洋一百元的意外卡单,4月份不幸摔倒住院,8月份把完整的理赔材料寄给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做出核定后表示要给予赔款,但是直到12月份理赔款还没打到客户账上。“每次打电话催都说会马上存,可是每次都说话不算数,这种出尔反尔的做法,怎么让投保人信任。”后来,经世纪保网的工作人员联系得知,保险公司理赔拖这么久的原因,是收到客户寄来的理赔材料找不到了。而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却表示:“这些事情不足为怪的,任何单位都会有失误”。

    保险公司将客户理赔材料丢失,应及时全额赔付投保人的理赔金额,并帮助投保人补齐遗失材料。保险公司理赔人员面对给客户带来的影响,认为不足为怪,服务之差,可见一斑。一个不能对客户道歉的公司,最终失去的是客户的尊重,也失去了其品牌形象。

    在世纪保网近日所报道的“光大永明骗保案”专题中,投诉人王先生因受业务员宋晓林诱导,将个人身份证交给对方,导致业务员宋晓林通过不法途径,转走了王先生投保账户中近百万元保费。

    投保人受了业务员欺骗,业务员拿投保人的身份证,利用在保险公司的职权使客户遭受巨大损失。这是保险公司在人员管理机制上的重大失误,保险公司应当对客户的损失进行赔偿,但可追求业务员的责任。

    身份证件是办理投保时的需要的材料;保险单是客户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它基本载明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理赔时的重要单证之一,其重要性不容忽视。消费者应妥善保管个人证件及保单,如对待存折或银行卡那样精心保全,不能轻易相信销售保险的业务员。

    而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对客户的材料要妥善保管,一旦发现损坏或遗失,应及时告知投保人到保险公司办理补发手续。这即维护了投保人的权益,又体现了公司的服务水平。老百姓投保,才能得到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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