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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华拒赔案看保险学的学理之不可抗辩条款

Jan 25, 2010 10:01:43 PM 来源: 世纪保网

从“新华人寿投保险容易理赔太难?”

看保险学的学理之不可抗辩条款

新华人寿投保容易 理赔太难

投诉公司:新华人寿广东韶关中心支公司   投诉人:女士  投诉产品:福如东海A

案情陈述

我父亲在新华保险公司于2006817以我弟弟为被保险人购买了福如东海A”保险一份,保费一年约700元,保额2万元。20091119,我弟弟因肝性脑病身故,20日报案。于1215收到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其饮酒史为由拒赔。保险公司在其中列出了一大堆理由,这些理由主要就是证明被保险人有18年或者10年以上的酗酒史等,但被保险人身故时只有二十七、八岁,保险公司的举证好像很难让被保险人家属心服。

案例分析:

保险学界的观点:不可抗辩条款

此案在反映了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就是保险学的学理和保险法理上认可的一个解释原则,保险的学术方面认为此案应该赔偿。在保险的学术界一直以来坚持的一个原则是“不可抗辩”条款,也就是只要这份保险合同成立二年或二年以上,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或者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说得通俗一点,就是人寿保险合同,只要生效超过二年,保险公司就得对发生的保险事故负责。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工作是不是有过失?

从此案的情况来看,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该是在25岁左右,年交700元,保险金额2万元,在实际的操作中保险公司是不会对客户进行体检的。第一客户还很年轻,第二他所购买的保额并不高,可以说在保险公司看来这样的客户一般来说属于标准体,保险公司也很可能不会让这样的优质客户去体检的。同样的道理如果有个客户的年龄达到了45岁,购买2万的保额,保险公司很可能不会要他去体检的,因为他的保额并不高。而现在保险公司在客户死亡后,对其说拒赔,保险公司在实际的操作中是不是有过失呢?

客户是否存在带病投保?

从保险公司对客户进行取证上来说的话,客户在2006年以后,第一次住院是发生在200812月份,很显然客户当时在投保时是健康的。如果客户当初身体里就有病的话,客户真的酗酒18年的话,不可能不在2006年到2008年这二年里暴露出来。而且保险公司从取证中得出了一个结论:酗酒18年,那大家想一想,这个人10岁就开始酗酒了,不是饮酒,而是酗酒哦!可信吗?怪不得网友在下面进行了评论,23票中,19票不认同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修订后的《保险法》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2009228修订的《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新《保险法》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就是最好证明保险的学理中“不可抗辩”原则是正确的,这对长期寿险的被保险人来说,可以为他们争取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同时此次新《保险法》还对财产的转让进行规定,财产转让后,其保险继续有效。只要风险没有明显增加,保险公司就得承担保险责任。从很大的程度上,我们可以认为保险学的一些合理的学理还是很有权威性、公众性,并能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的。

保险是有法可依的,也是有理可论的,为什么个别保险就可以对客户大胆地说NO呢?为什么有个别保险机构就可以无视保险中“不可抗辩”原则的存在呢?为什么有个别保险机构可以无视一些保险的理论上合理的东西呢?人们都说:“理论指导实践”,但个别保险公司真的用理论来指导了实践吗?

保监会: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保监会多次指出要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特别是2010年在121的全保会,吴定富主席指出:要不断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据称:新华保险公司正在与被保险人家属进行协商,我们期待有一个合理的说法。

 

 

评论

1 条
  • yw-smile  Mar 16, 2010

    新华保险就是骗人的,靠误导去骗取消费者的心理,太可恶了。我也是买了这个保险,现在退保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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