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 25, 2010 10:01:43 PM 来源: 世纪保网
从“新华人寿投保险容易理赔太难?”
看保险学的学理之不可抗辩条款
新华人寿投保容易 理赔太难
投诉公司:新华人寿广东韶关中心支公司 投诉人:
案情陈述
我父亲在新华保险公司于
案例分析:
保险学界的观点:不可抗辩条款
此案在反映了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就是保险学的学理和保险法理上认可的一个解释原则,保险的学术方面认为此案应该赔偿。在保险的学术界一直以来坚持的一个原则是“不可抗辩”条款,也就是只要这份保险合同成立二年或二年以上,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或者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说得通俗一点,就是人寿保险合同,只要生效超过二年,保险公司就得对发生的保险事故负责。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工作是不是有过失?
从此案的情况来看,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该是在25岁左右,年交700元,保险金额2万元,在实际的操作中保险公司是不会对客户进行体检的。第一客户还很年轻,第二他所购买的保额并不高,可以说在保险公司看来这样的客户一般来说属于标准体,保险公司也很可能不会让这样的优质客户去体检的。同样的道理如果有个客户的年龄达到了45岁,购买2万的保额,保险公司很可能不会要他去体检的,因为他的保额并不高。而现在保险公司在客户死亡后,对其说拒赔,保险公司在实际的操作中是不是有过失呢?
客户是否存在带病投保?
从保险公司对客户进行取证上来说的话,客户在2006年以后,第一次住院是发生在2008年12月份,很显然客户当时在投保时是健康的。如果客户当初身体里就有病的话,客户真的酗酒18年的话,不可能不在2006年到2008年这二年里暴露出来。而且保险公司从取证中得出了一个结论:酗酒18年,那大家想一想,这个人10岁就开始酗酒了,不是饮酒,而是酗酒哦!可信吗?怪不得网友在下面进行了评论,23票中,19票不认同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修订后的《保险法》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新《保险法》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就是最好证明保险的学理中“不可抗辩”原则是正确的,这对长期寿险的被保险人来说,可以为他们争取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同时此次新《保险法》还对财产的转让进行规定,财产转让后,其保险继续有效。只要风险没有明显增加,保险公司就得承担保险责任。从很大的程度上,我们可以认为保险学的一些合理的学理还是很有权威性、公众性,并能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的。
保险是有法可依的,也是有理可论的,为什么个别保险就可以对客户大胆地说NO呢?为什么有个别保险机构就可以无视保险中“不可抗辩”原则的存在呢?为什么有个别保险机构可以无视一些保险的理论上合理的东西呢?人们都说:“理论指导实践”,但个别保险公司真的用理论来指导了实践吗?
保监会: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保监会多次指出要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特别是2010年在
新华保险就是骗人的,靠误导去骗取消费者的心理,太可恶了。我也是买了这个保险,现在退保太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