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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华侨:银行保险误导害苦人

Jan 30, 2010 9:18:33 PM 来源: 世纪保网

张先生现居美国,200810月份回国期间,与朋友前往广州市东华东路广东发展银行办理储蓄业务时,身穿银行制服的大堂经理极力向他推介广发行的储蓄加人寿保险业务。在张先生问清退保手续等事宜后,出于对银保业务工作人员的信任,张先生购买了这款保险产品。

次年,张先生因财政问题到广州金盛保险公司办理退保,但罚金却不是当初业务员所说的保费明的4%,而是按现金价值表收取,办理退保后只能拿到2.7万元。这令张先生难以接受,“保险公司打着银行的旗帜,借老百姓对银行业的信任,对客户进行蒙骗、利诱和误导,致使老百姓受到财务上和精神上的伤害。银保合作让保险公司增加了保费收入,却害苦了老百姓。”

银保产品 谨防业务员误导

近年来,国内涌现“银保合作”热。银行业与保险业这种为了谋求共同利益,促进共同发展,利用共享资源而建立的业务合作关系,可以说,为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个别保险公司及其销售人员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销售过程中常存在误导现象。

张先生在购买保险时将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误认为是银行的工作人员,而所购保险也不是广发行的产品。当初购险时业务员所承诺的“办理退保,第一年罚5%,第2年罚4%,第3年退保罚3%,第4年退保罚2%,第5年退保罚1%5年后退保本金全退,并且给付5年来的年底分红”,也不过是一纸空文。

银行业和保险业属于两个不同的行业体系。保险代理人在销售保险时,将保险产品说成是银行的“定期”或“国债”等储蓄性产品,不乏“五年期的、定期存款、保本等等”销售术语,对“保险”二字却只字不提,造成客户因信任银行而糊里糊涂签下保单。

在今年的全国保险会议中,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中,要求加强对银行寿险兼业代理资格、销售人员从业资格和保险公司经营资格的监管,确保符合资质的保险公司通过合适的销售渠道将合适的寿险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辨别”先于投保

投保前不应仅听从代理人的片面之词,还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重点明确退保须知,必要时,向保险公司进行核实。倘若保险代理人的说法与条款的表述不一致,应要求其明确解释,并应以条款为准。否则,最终吃亏的还是投保人自己。

银保合作要加强服务

银保双方要加强对客户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工作。尤其是销售人员的培训,应切实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对客户后续服务的管理,从而深化银行保险之间的合作关系。

保险业务员销售保险过程中的误导让客户受到损失,也让银行的信誉打折扣。这些行为若不予以重视和规范,必然会导致银行客户的流失,也会严重制约银保合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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